一、婚后买房注明单独所有离婚不能分割吗
婚后购置房产登记为独自所有,特定情况下离婚时可能仍属共同财产。如能证明购房款源于个人资产且有约定权属,离婚时另一方难主张分割。若不能充分证明,此房产可能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面临分割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后女方一人出资买房属于个人财产吗
若在婚前,女方以其个人资产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且通过银行办理贷款,婚后则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同时该房产亦记在女方的名下。那么,在这般情况下,倘若发生离婚事宜,此套房产将全部归属女方所有。
然而,如若在婚前双方共同投入资金购置房产,且产权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从法律角度来看,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然而,如果女方否认男方曾有过出资行为,或者认为男方的出资属于赠与性质,那么要想将之确认为共同财产就显得相当困难。
另外,如果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房产并将其登记在女方名下,而在婚内又未作任何特殊约定的话,那么这套房产通常也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婚后女方一直借钱不还怎么办
当女方在婚姻持续过程中,以其个人身份对外借债,并且此项借贷被用于维持家庭日常基本生活需求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此类债务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此情况下,男方有权请求女方与他共同承担清偿此笔债务的义务。然而,若女方在获取债务方面超出了保障家庭基本生活所需的范畴,同时债权人也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该债务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男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在实践操作中,男方应积极搜集相关证据,例如借款合同、转账凭证以及证人证言等,以便明确女方所借债务的性质及其使用目的。若女方拒绝履行其职责,男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要求女方偿还债务。倘若法院最终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便需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反之,若法院判定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男方则无需承担任何偿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后买房注明单独所有,在某些情况下离婚时仍可能被分割。如果能证明购房资金完全来自于个人财产,且双方有明确约定房产归一方单独所有,那么离婚时另一方可能无法分割。但如果无法充分证明这些条件,房产仍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